關于下發《南昌航院培訓人員工資待遇的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各單位:
經2006年4月校黨委會研究討論,通過了《南昌航院培訓人員工資待遇的暫行辦法》,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試行。
南昌航空工業學院人事處
二零零六年七月二日
南昌航院培訓人員工資待遇的暫行辦法
為使我校培訓人員待遇進一步規范化、制度化,根據教育部《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作委培博士后者及脫產攻讀委培博士學歷學位者脫產期間享受50%的崗位津貼。脫產攻讀委培碩士學歷學位者,脫產期間不再享受崗位津貼。
第二條 在職攻讀委培博士學歷和在職攻讀委培碩士學位者,崗位津貼按月考核發放。完成了工作量并當月實際工作日達到10天以上者可視為在職就讀,否則視為脫產就讀。
第三條 作訪問學者進修培訓者,脫產時間在一年之內(包括一年)享受50%的崗位津貼。
第四條 短期培訓人員,脫產期間享受50%的崗位津貼。
第五條 副高以上職稱教師在批準的學術休假和黨委安排外出學習的人員,進修期間享受100%的崗位津貼。
第六條 未經批準參加進修者,脫產時間在一年之內(包括一年)不再享受崗位津貼;超過一年者,不再享受基本工資、補貼、崗位津貼及住房公積金。未經批準攻讀學歷學位者,脫產期間不享受崗位津貼。
第七條 培訓人員應如期返校,若擅自延長脫產進修時間,延長期間不再享受基本工資和各種待遇。
作博士后、攻讀研究生學歷學位的脫產時間以進修學校學制為準。
第八條 特殊津貼的發放參照院人字(2002)67號《關于發放南昌航院特殊津貼的辦法》執行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。解釋歸人事處。
